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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可以管辖房产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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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仲裁委可以管辖房产纠纷吗房地产仲裁机构可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1、房屋买卖的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等方面的争议。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争议,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如:影响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风、采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二、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三、仲裁委员会多久内受理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申请仲裁,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2、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3、进行开庭审理,经过相关程序后依法作出裁决;4、裁决后仍不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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