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由发证机关注销或撤销,或者到起诉,由判决注销或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可以撤销许可证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能注销的,但是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是撤回。申报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5、户外广告设施。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二、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三、开发商业用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对外出售的话还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能注销的,但是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是撤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法律教育 网原创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 第二款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在施工许可证的后面不合法。不合法的原因:1、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的前提;2、必须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综上所述,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尽量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以便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1种观点: 一、没有规划许可的房产证可以撤销吗1、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房产证的,撤销房产证后,要办理注销登记。商品房没有房产证,如果卖方欺诈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可以申请撤销房屋买卖人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具备条件如下: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以申请当地下达行政命令进行撤销;二是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如果该房产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被撤销或收回。至于撤销房产证的程序,可以是当地房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也可以是依照房产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以申请当地下达行政命令进行撤销;二是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如果该房产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被撤销或收回。至于撤销房产证的程序,可以是当地房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也可以是依照房产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2种观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被撤销,但不能注销。民法典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开发商需要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条件。此外,对外出售还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分析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撤销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能注销的,但是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是撤回。申报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5、户外广告设施。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二、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三、开发商业用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对外出售的话还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结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撤回,而民法典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开发商要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条件。此外,对外出售的商业用地还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要求的简要概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以申请当地下达行政命令进行撤销;二是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如果该房产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被撤销或收回。至于撤销房产证的程序,可以是当地房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也可以是依照房产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住建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由发证机关注销或撤销,或者到起诉,由判决注销或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可以撤销许可证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能注销的,但是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是撤回。申报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5、户外广告设施。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二、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三、开发商业用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对外出售的话还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以申请当地下达行政命令进行撤销;二是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如果该房产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被撤销或收回。至于撤销房产证的程序,可以是当地房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也可以是依照房产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2种观点: 一、没有规划许可的房产证可以撤销吗1、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房产证的,撤销房产证后,要办理注销登记。商品房没有房产证,如果卖方欺诈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可以申请撤销房屋买卖人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具备条件如下: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1、去建委的监察大队办理罚款,按照合同款的比例交付罚款,不同的区域缴纳的比例也不一样,一般是1%左右,这个可以跟建委沟通一下,尽量少罚点,同时,会在罚款时对你单位进行罚分,一般是2分。如果你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个分扣掉了也没什么损失。2、罚款完成后去标办合同备案,申请一个合同备案号。3、办理施工许可证,该证办完后建委会在证上注明属于提前开工接受过罚款的项目,至此,开工前前期手续完善,不会有什么影响了。4、至于竣工备案,不知道你们是什么样的项目,如果投产了,竣工验收就好好协调一下建委监督站吧,这个是可协商的。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批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丢失了,可以补办,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1、去建委的监察大队办理罚款,按照合同款的比例交付罚款,不同的区域缴纳的比例也不一样,一般是1%左右,这个可以跟建委沟通一下,尽量少罚点,同时,会在罚款时对你单位进行罚分,一般是2分。如果你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个分扣掉了也没什么损失。2、罚款完成后去标办合同备案,申请一个合同备案号。3、办理施工许可证,该证办完后建委会在证上注明属于提前开工接受过罚款的项目,至此,开工前前期手续完善,不会有什么影响了。4、至于竣工备案,不知道你们是什么样的项目,如果投产了,竣工验收就好好协调一下建委监督站吧,这个是可协商的。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批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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