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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

来源:高士教育
第1种观点: 互联网金融纠纷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金融机构之间所发生的因货币融通而引起的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有什么特征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日益扩张的今天,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交易的各种衍生品花样繁多,交易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各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手段和清算手段信息化、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大大加快了金融交易的节奏,降低了交易的可控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导致金融纠纷数量激增。伴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金融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信贷市场、资金市场、证券市场、贵金属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等;二是金融纠纷中简单纠纷与复杂纠纷并存。例如,传统的银行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等具有案情简单、事实清晰的特点;而在金融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中,涉及到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三是金融纠纷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有许多金融纠纷不便于公开化,金融机构的经营方法、成本、利润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更不能轻易暴露,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四是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出现了虚拟性、全球性特征,这给金融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金融纠纷不断产生,而且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确认、侵权行为认定、赔偿额度等都面临新问题。一、当前民间借贷所存在什么问题当前民间借贷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由于法律的不明确、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第二、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于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违约责任、金融诈骗等法律问题。为了尽可能避免此类法律纠纷的发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交易平台的信誉度和合法性,选择正规平台进行交易。2.在参与交易前,仔细阅读平台的规则和条款,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3.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交易记录、证据等相关信息,以备不时之需。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5.如果发生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法律依据: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2.《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二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纠纷,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起诉。4.《合同法》第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约定,自愿订立,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欺骗他人,骗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在协商和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提起诉讼进行解决。同时,应注意,互联网金融借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当事人谨慎考虑和合理规划。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平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3.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监管,规范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交易基本上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签署的法律文件多为电子合同,一个项目往往有几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参与,并且分布全国各地,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出现项目违约等纠纷事件,往往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一、P2P网贷平台涉及犯罪,借贷合同效力问题P2P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的借贷纠纷大部分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些纠纷多为因P2P网络借贷平台破产或跑路而产生,大都涉及违规设立资金池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国法律对P2P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绝对禁止的,但P2P网贷平台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在该平台上签订的借贷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会因P2P网贷平台涉及犯罪而直接否认在该平台上签订的借贷合同的效力,而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加以区分,坚持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原则,根据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分不同情况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无十四条以及本规定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认定借贷合同效力时,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尽管在P2P网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但只要借贷合同不具备民法典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借贷合同有效。二、网贷平台担保责任问题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来看,我国监管机构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明确规定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实践中存在部分P2P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借款人在其平台进行借贷,在其网页、广告、宣传册等媒介上载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在借贷合同中未载明相应的担保条款,那么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尽管监管机构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P2P平台承担保证义务,在平台承诺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诚信的角度出发,不轻易否定P2P平台保证人地位,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因此,网络借贷机构违规提供担保服务,并不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三、出借人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有关规章等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只允许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但从的判决来看,并不轻易否定出借人与出借人之外的债权转让,多个地方的均认定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的行为合法有效,网贷平台因此有权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在认定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上,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只要通知原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四、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监管要求可知禁止P2P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综合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做了区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属于放贷机构,因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对于P2P网贷平台,认定其为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对于网贷平台从借款本金里预先扣除服务费、管理费,是予以支持的,并不因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相关服务费和额管理费等而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计算借款本息。关于利息和其他综合费用的计算,监管明确网贷平台撮合的借贷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五、借款人违约,网贷平台的责任问题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借人以网贷平台未尽职审核借款人的信息,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信息材料,导致不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无法追偿为由要求网贷平台承担借款人逾期的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普遍将网贷平台认定为中介,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中介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地位上,平台是中介,只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只承担中介的适当性注意义务和如实报告义务,不对出借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有在P2P平台故意隐瞒及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P2P平台才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出借人无权要求P2P平台对出借人逾期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纠纷管辖问题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合同均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及线上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大多数借贷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辖条款常常存在未采取加粗、下划线等提示用户注意的情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虽然这一规定规范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同样有可能适用这一规定。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未提请用户注意管辖条款,很有可能导致管辖条款无效而不能得到的支持。互联网金融涉及大量的线上操作,借贷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是通过线上完成,借款人和出借人位于全国各地。如果借款人逾期违约,并且也未约定管辖条款,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之间进行选择。司法实践中有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此时案件的管辖是被告(借款人)所在地。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借贷合同应当对合同履行地、争议管辖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由借款人所在地管辖。

第2种观点: 互联网金融纠纷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金融机构之间所发生的因货币融通而引起的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有什么特征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日益扩张的今天,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交易的各种衍生品花样繁多,交易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各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手段和清算手段信息化、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大大加快了金融交易的节奏,降低了交易的可控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导致金融纠纷数量激增。伴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金融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信贷市场、资金市场、证券市场、贵金属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等;二是金融纠纷中简单纠纷与复杂纠纷并存。例如,传统的银行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等具有案情简单、事实清晰的特点;而在金融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中,涉及到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三是金融纠纷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有许多金融纠纷不便于公开化,金融机构的经营方法、成本、利润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更不能轻易暴露,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四是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出现了虚拟性、全球性特征,这给金融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金融纠纷不断产生,而且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确认、侵权行为认定、赔偿额度等都面临新问题。一、当前民间借贷所存在什么问题当前民间借贷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由于法律的不明确、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第二、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于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互联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 国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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