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相适应的经济形态不同。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2、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3、违法结构模式不同;4、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3种观点: 一、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第二,金融犯罪的隐蔽性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第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第四,金融犯罪后果严重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犯罪数额巨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二、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1种观点: 从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金融犯罪领域广、手段新。现在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不仅发生在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各种金融业务过程中,而且在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领域里也有很快的发展,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秘,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而且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至3年的周期,甚至更长。第二,有组织的金融犯罪或者说共同金融犯罪现象比较普遍。金融犯罪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需要严格的办理手续、审监的环节和材料准备,一般都需要很多人进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例如伪造汇票委托书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作案团伙中,有负责开户的,有购买或者伪造汇票委托书的,有办理汇票以套取银行允诺的,有持假汇票委托书到银行办理汇款的,有专门研制模具的,有专门寻找印刷窝点进行印刷的,还有专门进行运输的、销售的等等。第三,内外勾结作案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往往看重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的资源优势,选择内部人员作为犯罪同伙,进行引诱勾结然后联手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数额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情况尤其突出。第四,、跨境犯罪增多。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所以境、跨边境或者向国外、境外延伸的金融犯罪也增加。一、挪用资金罪是不是金融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所以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也没有数额较大的,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伪造货币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相适应的经济形态不同。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2、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3、违法结构模式不同;4、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金融犯罪的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一、非吸罪构成的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二、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伪造货币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金融犯罪的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一、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
第1种观点: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一、微信犯罪立案管辖是怎样的微信犯罪属于网络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2)网络接入地。(3)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4)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5)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6)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7)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二、计算机犯罪类型有哪些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如行为人攻击个人电脑或网络;2、以计算机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来源、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3、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信用卡信息,或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怎样的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一)开放性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二)高速发展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三)高技术性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二、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二、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一、微信犯罪立案管辖是怎样的微信犯罪属于网络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2)网络接入地。(3)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4)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5)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6)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7)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二、计算机犯罪类型有哪些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如行为人攻击个人电脑或网络;2、以计算机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来源、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3、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信用卡信息,或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怎样的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一)开放性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二)高速发展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三)高技术性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有:1、集资诈骗罪。2、贷款诈骗犯罪。3、信用证明诈骗犯罪。4、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5、信用卡诈骗罪。6、有价证券诈骗罪。7、保险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二、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一、新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第二,金融犯罪的隐蔽性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第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第四,金融犯罪后果严重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犯罪数额巨大,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金融方面的犯罪行为是需要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这是主要指的就是特定的类型的犯罪。比如说从犯罪客体上来分析的话,侵犯是我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包括有信贷,证券,保险管理秩序等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伪造货币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第二,金融犯罪的隐蔽性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第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第四,金融犯罪后果严重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犯罪数额巨大,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
第1种观点: (一)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汇兑结算的中心,在建 </script> (一)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汇兑结算的中心,在建立和完善宏观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出现巨大损失,或者不堪承受资产损失而被迫倒闭时,势必导致与之相联系的支付链条中断,对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工商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将向纵深发展。比如对银行的信誉、银行与企业的合作诚信、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武汉办近几年审计查处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平均每起案件涉案金额约1亿元,造成的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如某银行非法账外吸收存款3.8亿元,一度引起挤兑风波,使该行不能正常经营。今年在工行审计中查处的一起涉嫌诈骗贷款8000多万元的案件,不仅银行蒙受了重大损失,而且影响了当地一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一些职工的生计问题,引发了20多起到省市的上访事件,留下了严重社会隐患。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10.12案涉案金额更大,波及范围更广,危害更深。 虽然我国银行业发生倒闭的事件不多,至今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银行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银行出现较高风险时,迅速介入,通过行政手段压制、化解。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性更强,对其行政干预进一步淡化,金融依据市场规律运作,金融稳定不能再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因此,充分认识金融犯罪的危害性十分重要。 (二)手段多样,潜伏期长;犯罪主体中私营企业呈上升趋势;资本市场犯罪问题突出;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 利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是金融领域案发较多,防不胜防的痼疾。犯罪人主要采取钻银行内控不严的空子,从贷款、信用证、票据、信用卡等方面打开突破口或干脆通过私设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还有的利用计算机犯罪,性的国际金融诈骗也时有发生。近来,金融犯罪的手段更加诡秘,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并且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长。我们注意到,近年犯罪分子钻现行财经法规不完善的空子实施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通过一人多头注册公司等手段转移信贷资金在骗贷案中就较为普遍。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多头注册公司,一方面将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反复对转、账务互挂往来掩盖贷款的真实用途,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在经营出现问题后采取弃旧保新、金蝉脱壳等手法,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逃避责任。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犯罪也很突出。由于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证券交易犯罪定性难,而违法交易获利大、操作方便,证券市场频繁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比较典型的犯罪类型有:一是编造虚假信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二是操纵市场。作案人员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非法交易转移财富。三是内幕交易。犯罪分子在各地犯罪,致使证据收集难度加大。四是转移资产。一种是低价高评,由上市公司买进,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另一种是将上市公司大量资产认定为坏账。 从犯罪人所属经济类型看,近来个私民营企业比重比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最近,我们就查出某市5个民营业主采取不法手段诈骗银行贷款2亿多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亿多元的案件线索。其诈骗手法:一是编造虚假项目和虚假会计报表骗贷;二是以虚假的合同骗贷;三是通过虚假工商登记、虚假注册骗贷;四是以虚假的担保骗贷;五是以欺诈性抵押骗贷;六是通过行贿取得贷款。民营业主在骗取巨额贷款后往往都是销声匿迹、或异地发展、或移居境外过着奢华的生活。 (三)犯罪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犯罪问题突出 金融犯罪可能是单独实施,也可能是共同犯罪,甚至是业内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联手犯罪。共同作案人之间分工明确,利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的漏洞,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且犯罪人往往扯虎皮,作大旗,搞假戏真唱。从表面上看,这些犯罪通常是以正常的业务名义和正常的业务程序实施,很难被发现,即使案发后也很难定罪。这些共同犯罪一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二是犯罪的条件比外部人员单独犯罪更为方便优越,三是犯罪更容易得逞且便于掩盖,四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更大。近年来,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与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联手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数额巨大的金融犯罪中,基本都有内部人员参与。这些内部人员除一般工作人员外,更有一些部门负责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参与作案。这些人一旦参与,不但损失更为严重,而且与挪用、贪污、渎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具有并发性的特征。 我们最近查出的贷款诈骗案中,就涉及到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受贿犯罪的问题。某支行行长不惜跳上前台,亲自出面为骗贷者积极活动联系担保单位,发放虚假贷款作担保使骗贷进一步升级。不仅挪用,而且违法发放贷款,用违法的方式掩盖违法的问题。在贷款的发放中,利用权势强令下属操作,通过化整为零、借新还旧等方式企图使问题隐蔽化。 (四)作案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增多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新的业务品种也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由于相关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监管相对滞后,金融部门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犯罪有可趁之机,在作案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涉案的金融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不断增多。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script> (五)入世后金融犯罪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犯罪将不断增多。全球金融一体化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金融犯罪也必然向化发展。犯罪主要发生在国际贷款、资本流动等国际金融业务中,以伪造、欺诈为主要形式,如信用证欺诈、金融票据欺诈和信用卡欺诈,等等。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金融职务犯罪较一般犯罪有以下特性: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金融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高级管理人员和掌握信贷、财务、投资等实权的人员。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金融职务犯罪的明显特征就是其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紧紧相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事实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等犯罪行为无不与职务紧密相连。由于有职务的掩盖,如果没有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机制,金融职务犯罪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觉。3、犯罪后果的严重性。金融职务犯罪较一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它更容易、更大范围侵犯国家、银行、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其中,对财产权的侵犯尤为突出,特别是容易造成国家、银行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金融犯罪呈现的四大特点是什么目前金融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一、行业属性突出,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各个领域,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业内部人员。二、多元性犯罪增加。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有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也有国外不法分子。从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金融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牟利目的走到一起。三、预谋性强。犯罪分子大都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而后利用各环节漏洞实施作案。四、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具复杂性和智能性,除利用金融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发展,其复杂性远高于一般刑事犯罪。因此,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加快金融立法步伐,杜绝金融立法的随意性,探究金融立法的可行性;严格执行金融法律,引导和规范各种金融活动,促进银行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作,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加强法制教育,在全国金融系统形成普遍、自觉遵守金融法律的良好风气,发挥金融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形成良好的金融法律秩序,使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得到健全和健康发展。
第1种观点: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一、微信犯罪立案管辖是怎样的微信犯罪属于网络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2)网络接入地。(3)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4)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5)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6)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7)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二、计算机犯罪类型有哪些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如行为人攻击个人电脑或网络;2、以计算机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来源、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3、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信用卡信息,或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怎样的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一)开放性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二)高速发展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三)高技术性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有:1、集资诈骗罪。2、贷款诈骗犯罪。3、信用证明诈骗犯罪。4、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5、信用卡诈骗罪。6、有价证券诈骗罪。7、保险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二、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内控制度松懈。2、网络技术发展很快,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手段。3、犯罪成本较低,实施容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二、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 © 2019- guanggaoshi.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