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只能在当月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需要在隔月进行作废,就必须通过红字冲销的方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选择“开票管理-红字申请单”,进入申请界面。
2. 填写红字申请单,并打印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加盖公章。
3. 红字申请单打印完毕后,需要将其导出。
4. 需要申请红字的原复印件也需要准备,同样需加盖公章。
5. 如果是购货方退回的,还需提供购货方出具的退票原因证明;若购货方拒收,则需要提供购货方出具的拒收原因证明。
6. 准备好上述文件后,需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7. 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咨询专管员获得详细指导。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该申请单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时无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按月装订成册保管。
购买方必须根据《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