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还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此外,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应根据配制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在计算残疾用具的费用时,应当考虑到受害人因残疾而需要的必要用具的费用,而非要求残疾用具的支出达到恢复身体残疾前功能的程度。普通适用器具是指统一品种、广泛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通常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时,应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机动代步工具则不在此列。
在计算残疾用具的费用时,还需考虑其使用年限、维修或更新等事项。这些都将影响最终的费用计算,以确保在赔偿时能够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