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南京市空港枢纽经济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请示》(宁政发〔20xx〕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南京市空港枢纽经济区为基础筹建省级经济开发区,定名为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实行现行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二、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27.56平方公里,分为3个片区。
(一)机场片区。规划面积10.1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机场高速,南至南跑道飞行区围界外约10米,西至跑道西端飞行区围界及R联络滑行道以西约100米,北至北跑道飞行区围界外约15米。
(二)江宁片区。规划面积16.1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机场高速,南至南环路,西至将军大道,北至信诚大道。
(三)溧水片区。规划面积1.2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S243,南至一干河,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宁宣高速。
以上范围以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界址点坐标表为准。
三、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依法供地,坚持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项目开发应符合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对净空的有关要求。
四、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完善投资环境,加快开放开发,提高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
江苏省
20xx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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