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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 篇2

来源:高士教育


  承县公(治)行罚决字〔20xx〕0479号

  被处罚人崔,*,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市**县**镇**村号。

  现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时许,崔伙同田、王、秦、吴等人在**县**镇**小区栋底商崔放设的赌局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被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085元,赌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实有崔陈述和申辩,田、王、秦、吴、等人的询问笔录,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县送承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县或xx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xx县

  二〇xx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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