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后,六个月内须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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