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范围如下: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派来我国的高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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