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享有外交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派来我国的高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权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
(三)经中国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与豁免。
第二十四条 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与豁免的人员: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与豁免,中国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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