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和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本人必须写一个注销该户口的报告(说明原因); 2、到该户口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单位签署注销该户口的意见(盖公章); 3、到该户口所在派出所领取填写注销户口审批表; 4、到该户口所在办理注销该户口审批手续。 5、该户口注销后通过本人申请、社区(村)或者单位签署意见,派出所或者当地公证处证明,到原注销户口有关的资产或者保险部门办理资产和保险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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