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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否包含经济补偿金?

来源:高士教育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依据、适用法律、主体资格、关系主体特定性、主体地位平等性、工作条件提供者和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等方面。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调整。劳务合同一般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完成,因此没有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劳务关系有无经济补偿金?

劳务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劳动法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规所调整。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者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二、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由谁提供。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关系存续期间长短。

依据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所以劳务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劳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约定而产生的,适用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而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要素结合,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此外,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或公民,而劳动关系的雇员只能是自然人。双方在劳务关系中存在经济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需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劳务关系的存续期间较短,一旦完成约定的劳务,关系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合同一般不包含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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