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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犯是否适用追诉时效

来源:高士教育

一、批捕在逃犯是否适用追诉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逮捕的在逃人员,是不适用追诉时效规定的,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案件已经立案,不受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八十【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机关执行。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人民。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批准或者决定,人民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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