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和电子。国家推广使用电子,电子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单位、个人开发电子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服务的,应当遵守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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